1、一般規定
(1)
樓宇對講系統的工程驗收應由工程的施工單位、建設單位代表組成驗收小組,按設計方案的要求進行。驗收時應做好記錄,簽署驗收證書,并應立卷,歸檔。
(2)各工程項目驗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,當驗收不合格時,應由設計,施工單位返修直到合格后,再行驗收。
(3)樓宇對講系統的驗收應包括下列內容:
①樓宇對講系統的工程的施工質量;
②樓宇對講系統質量的測試;
③圖紙、資料的移交。
2、樓宇對講系統的工程施工質量
(1)樓宇對講系統的工程施工質量應按施工要求進行驗收,檢查的項目和內容應符合下表的規定。
(2)建設單位應對隱蔽工程進行隨工驗收、凡經過檢驗合格的辦理簽收簽證,在進行竣工驗收時,可不再進行檢驗。
3、樓宇對講系統質量測試
系統的測試應符合下表規定
4、竣工驗收
在
樓宇對講系統的工程竣工驗收前,施工單位按下列內容編制竣工驗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設單位,其中一份由設計單位簽收蓋章后,退還給施工單位存檔。
● 系統圖;
● 系統平面圖;
● 設備合格證、說明書;
● 設備器材一覽表;
● 施工質量驗收記錄;
● 工程驗收記錄。